其实并非越多越好,企业应量力而行,既要考虑到自身经营的需要,又要考虑带来的法律与涉税风险!
先科普一下有关部门对注册资本的基本规定:2006年的新公司法修订后,注册资本可以不实缴和验资,改为认缴制:
1. 注册资本的实缴没有期限承诺限制,“如果非要为这个承诺加上一个期限”,请不要超过公司经营期限;
2. 注册资本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就是说理论上“一元公司”您自便,诸位土豪也请随意!
3. 股东实际缴存的注册资本,也就是会计上的“实收资本”,不再是工商登记事项,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从而,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很多朋友认为,在完全认缴制下“认缴不实缴”等于“认而不缴”、“可以不缴”。
那么“认缴制”下,注册资金就认而不缴了吗?也无需担责吗?
注册资本认缴制实行后,注册公司门槛降低,无需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理论上,除了仍旧实行法定注册资本的行业外(比如银行、保险、证券、融资租赁、建筑施工、典当、外商投资、劳务派遣等十四类行业),注册资本随意设定都是可以的。
但作为创业者,应当有比较严谨的法律意识,建议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例如,互联网公司申请ICP经营许可证时,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在一定金额以上;天猫、京东也要求入驻商家:注册资本也必须达到一定额度。其他需要资质/资格的,如招投标、或者申请建筑资质、或者劳务派遣资质等,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就可以了。
比如:一家注册资本为100万的公司,A占70%股权,所以需要出资70万。后来公司经营不善,欠了1000万的外债。那么A最多只需用他70万的出资额来承担责任,超出的部分就和他没关系了。但如果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A依旧占70%的股权,那么A就要承担700万的责任!
例如一家科技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如果企业完成实缴,那么,企业的印花税将是500元。
再比如安徽合肥一家家餐饮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亿元,如完成实缴,印花税将达到25亿元。
考虑点4:股东规定期限投资未到位对应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在公司章程记载股东自主约定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未能按照章程规定按期缴纳出资的,当期未缴出资部分对应的贷款利息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计税成本费用扣除。
公司成立后,需要在银行开设一个企业银行账户。股东个人(或单位)从自己账户向公司账户转入应出的资金即可,转账资金用途里要写上“投资款”即可。
以前实行实缴制的时候,注册资本是需要验资报告的。现在多数情况下已经不需要了,只有一些招投标项目或者比较大型的合作伙伴,为了确认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实缴,需要合作公司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可以在实缴完成后,找会计师事务所来出具即可。